湖 北 省 财 政 厅
湖 北 省 教 育 厅文件
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鄂财教发〔2018〕1 号
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
管理办法》和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
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市 、 州 、 县 (市 、 区 ) 财政局 、 教育局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, 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:
为推进我省中职资助工 作有序开展 ,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 费及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管理 、 确保免学费政策及国家助学金政 策规范实施 、提高中职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, 根据《财政部 教育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〈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
资金管理办法› 的通知 (财科教〔2016〕36 号) 、«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‹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 办法› 的通知» (财科教〔2016〕35 号) 等有关规定 , 省财政厅 、 省 教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 了 «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 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» «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 理办法» . 现印发给你们 , 请遵照执行
附件 : 1.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.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
湖北省财政厅
湖北省教育厅
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
2018 年 1 日 5 日
附件 1
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, 确 保免学费政策规范实施 , 根据 «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‹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› » (财科教〔2016〕36 号) 等 有 关 规 定 , 结 合 我 省 实际 , 制 定 本 办
法
.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批准设立 , 实施全 日 制 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, 包括公办 和民办的普通中专 、 成人中专 、 职业高中 、技 工 学校和高等院校 附属的中专部 、 中等职业学校等 ( 以下简称“中职学校”) .
第三条 学费政策后 , 资金 .
第四条
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职学校学生享受免 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 口 , 财政核拨的补助
第二章 管理职责
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 、 省教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社
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.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
社会保障厅组织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 作 、根据工 作需
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 、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; 省教育 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 础数据 , 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
理监督 , 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五条 市 (州) 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财政部 门 负 责指导 、 监督 、 检查所辖县 (市 、 区 )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管理工作 , 负 责本级及城市辖 区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 作的组织实
施 、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六条 县 (市 、 区 ) 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财政部 门承担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. 县 (市 、 区 ) 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职学校隶属关系 , 负责为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及时提供基础数据 , 负责本地免学费工 作的 组织实施 、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 作 ; 县 (市 、 区 ) 财政部 门 负 责免学费资金的筹措 、预算编制 、 资金拨付和监管 、 指导开展绩 效评价工 作 .
第七条 各中职学校是免学费工 作的直接实施者 , 具体负责 政策宣传 、 组织 申报 、评审认定 、 资金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 作 .
第三章 免学费范围
第八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 日 制正式学籍的 一 、 二 、 三年级中所有农村 (含县镇) 学生 、 地级以上城市新远 城区的学生 , 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(含戏
曲表演专业 , 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) .
第九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«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 目 录 (2010 年修订) » (教职成〔2010〕4 号) 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 32 个专业 , 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 料加工技术 、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 专业等 3 个专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« 全国技工 院校 专业 目 录 (2013 年修订) » (人社部 函〔2013〕55 号) 规定的农业 类所有 25 个专业 .
第十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 , 全省统 一 按 在校城市学生的 10%确定 .
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 ,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
一 :
1. 城市低保家庭子女 ;
2. 孤儿 、 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 、 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
3. 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 , 造成重大损失 , 无力负担学 费的学生 ;
4. 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
5.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
6.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.
符合上述第 1 、 2 条的学生 , 需提供 低 保 证 及 其 年 审证 明 , 以及民政部 门 出具的孤残 、 烈 士证件 ; 符合第 3 、 5 、 6 条 的 学 生 , 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 ; 符合第 4 条的学生 , 需提供县级以 上医疗机构证明 .
第四章 免学费资金
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
担 , 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, 各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 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.
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统 一 按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测算标准 和 一 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 , 与我省的具体分担比例为 : 生源为 西部地 区 的 , 分担比例为 8 : 2 , 生源为其他地 区 的 , 分担比例 为 6 ∶ 4 . 地方分担比例为 : 省管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; 36 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(市 、 区 ) 及神农架林 区 由省与县市 区按 9 ∶ 1 比例分担 ; 大中城市按省与市 2 ∶ 8 比例分担 , 市辖 区 按省 、 市 、 区 2 ∶ 5 ∶ 3 比 例 分 担 ; 其 他 县 ( 市 、 区 ) 按 省 、 县 (市 、 区 ) 5 ∶ 5 比例分担 . 地区分类见附件 1 .
第十三条 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 : 第
一 、 二 、 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 口 , 由财 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给学校 .
对于 一 年制的 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一 年的免学 费资金补助 ; 两年制的 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 免学费资金补助 .
对经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 标准高于 2000 元的 , 除按 2000 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 , 高出部分 的免学费缺 口 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 同级财政负责 同步保障到 位 .
第十四条 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 : 对 一 、 二 、 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, 按照 当地 同 类 型 、 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. 经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 , 按照 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; 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 分 , 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.
计算公式为 :
某地省级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=该地享受免学费政策学 生人数 ×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 ×全省与中央的分担比例 ×省级财 政在地方资金中的分担比例
第十五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.
省级财政 、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 免学费补助资金 (含提前下达预计数) 后 , 在三十 日 内按照预算 级次将预算分配下达到各地 , 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 . 各地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 , 并在规定的时
间 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 .
各市 (州) 、 县 (市 、 区 ) 要做好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清算工 作 , 每年 7 月底前 , 由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组织对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. 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 、 省教 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终核定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的
主要依据 . 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 行 .
第十六条 在落实国家和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的基础
上 , 鼓励地方和学校筹措资金 , 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 学杂费 .
第五章 评审认定
第十七条 农村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 一 次性申
请 , 其他学生按学年申请 .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 15 日 内 向就读学 校提出申 请 , 填 报« 湖 北 省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申 请 表» (附件 2 ) , 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.
第十八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 、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两 级评审机构 , 受理学生申请 , 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, 结合学生 日 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 , 经学校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 后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 , 并通过“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 信息系统”和“技工 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”报当地教育 、 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、 汇总 .
中职学校对 一 年级下学期 、 二 、 三年级拟免学费学生名单 , 秋季学期在 9 月 底前 、 春季学期在 3 月 底前完成系统审核申报 ; 一 年级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应及时申报 .
第十九条 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后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 , 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 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公示 , 接受师生 、 学生家长和社会监 督 .
第六章 监督检查
第二十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 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,
校长是第 一 责任人 , 对学校免学费工 作负主要责任 . 学校分管领 导 、 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 作负直接责任 . 学校要制定本校 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 , 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资 助 工 作 . 严格免学费工 作管理 , 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 , 确保资 助对象符合条件 , 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, 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 效落实 . 对责任不落实 、 提供虚假信息 、 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, 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.
中职学校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, 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
度 , 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 . 公办中职学校要依法依规办 学 , 规范收费行为 , 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, 或者擅 自设立收费项 目 乱收费 . 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 的要求 , 规范收费行为 .
第二十一条 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 生资助档案管理 ,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, 保证享受免学费 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 、 完整和准确 , 并留存备查 .
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 要按 照 “唯 一 学籍”制度和“学籍随人走”制度严格学籍管理 , 加强学生 学籍动态监管 , 及时更新异动学生的学籍信息 , 确保学生学籍信 息客观 、 真实 、 准确 ; 同时要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, 加强 对受助学生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.
第二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 , 各地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 , 对 年检不合格的学校 , 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 时 , 或停止招生整改
期 间 , 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. 各地教育 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 « 民办教育促进法» 的规定 , 加强对民 办中职学校的监管 , 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级 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.
第二十四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 金绩效评价范围 . 各级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财政部门 以 及中职学校要按照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 见»(鄂政发〔2013〕9 号) 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 作 . 县 (市 、 区 ) 对 所辖学校免学费工 作开展绩效评价 . 市 (州) 对所辖县 (市 、 区 )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 作开展绩效评价 , 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省教育 厅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、 省财政厅 .
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 、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 其 工 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 , 违 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 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 、 玩忽职守 、 徇私舞弊的 , 按照« 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»、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» 、«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» 、 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 等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追究责任 ; 涉嫌犯罪的 ,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.
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财政厅的 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, 适时对免学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. 各级财政 、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中职学 校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. 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, 实行 逐级审核负责制 , 定期通过实地清点 、 信件 、 电话 、巡查等方式
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 . 对虚报学生人数 , 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 占 、挪用 、 截 留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, 按 照 « 预 算 法 » 、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 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
理
.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、 省教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.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 日 起施行 . 省财政厅 省教育
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«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 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» (鄂财教发〔2015〕115 号) 同 时废止 .
附 : 1. 地区分类名单
2.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
附 1
分 地 区 名 单
一、36 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(市、 区 ) 和神农架林区 : 郧阳 区 、 郧西县 、 竹 山县 、 竹溪县 、 房县 、 丹江 口 市 (含武 当 山 特区) 、 秭 归 县 、 长 阳 县 、 五 峰 县 、 保 康 县 、 孝 昌 县 、 大 悟 县 、 团风县 、 红安县 、 罗 田县 、 英 山 县 、 蕲春县 、 麻城市 、 恩施市 、 利川市 、 建始县 、 巴东县 、 宣恩县 、 咸丰县 、 来凤县 、 鹤峰县 、 阳新县 、 远安县 、 兴 山 县 、 当 阳市 、 南漳县 、 监利县 、 洪湖市 、
浠水县 、 崇 阳县 、 通山县 、 神农架林区 .
二、一般县 (市、 区 ) (含比照县市管理的 12 个县改区) : 江 夏 区 、 蔡甸 区 、 新洲 区 、 黄陂 区 、 大冶市 、 荆州 区 、 江陵县 、 松 滋市 、公安县 、 石首市 、 夷陵 区 、 宜都市 、枝江市 、 襄州 区 、老 河 口 市 、 枣阳市 、 宜城市 、 谷城县 、 东 宝 区 、 钟祥市 、 京 山 县 、 沙洋县 、 孝南 区 、 安陆市 、 云梦县 、 应城市 、 汉川市 、 黄州 区 、 黄梅县 、 武穴市 、 咸安 区 、 嘉鱼县 、 赤壁市 、 通城县 、 曾都 区 、
广水市 、 随县 、 仙桃市 、 天门市 、 潜江市 .
三、市 ( 州 ) 本级及市辖区 : 武汉市本级 、 黄石市本级 、 十 堰市本级 、 荆州市本级 、 宜 昌市本级 、 襄阳市本级 、 鄂州市 、 荆
门市本级 、 孝感市本级 、 黄 冈 市本级 、 咸 宁 市 本 级 、 恩 施 州 本 级 、 随州市本级 .
附 2
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
学校名称 :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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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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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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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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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
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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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学
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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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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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
涉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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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级
班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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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 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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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
成员
情况 |
姓名 |
年龄 |
与本人关系 |
工 作或学习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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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
经济
状况 |
户籍性质 |
□农村 (含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 区 )
□ 县镇 □ 城市 |
主要收入来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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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住址 及邮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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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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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人 口 总 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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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庭 年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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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均年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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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请
免学费
的理由
(证明材
料附后) |
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。 否则后果 自 负 。
申请人签名 : 家长签名 : 年 月 日 |
班级审 核意见 |
班主任签字 : 年 月 日 |
学校审 核意见 |
负责人签字 :
学校 (公章) : 年 月 日 |
同级学 生资助 部 门公 示结果 |
负责人 : |
单位 (公章) |
年 月 日 |
附件 2
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 , 确保国 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 , 根据 «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› 的通知» (财科教〔2016〕35 号) 等 有 关 规 定 , 结 合 我 省 实际 , 制 定 本 办
法
.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批准设立 , 实施全 日 制 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, 包括公办 和民办的普通中专 、 成人中专 、 职业高中 、技 工 学校和高等院校 附属的中专部 、 中等职业学校等 ( 以下简称“中职学校”) .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三条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 、 省教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.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 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和下达工 作 、根据工 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 、 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; 省教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 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 , 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
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, 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四条 市 (州) 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财政部 门 负 责指导 、 监督 、 检查所辖县 (市 、 区 )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 和发放工 作 , 负责本级及城市辖 区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
织实施 、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五条 县 (市 、 区 ) 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财政部 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 . 县 (市 、 区 ) 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 金分解计划 、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 、 监督管理及 绩效评价工 作 ; 县 (市 、 区 ) 财政部 门 负责资金筹措 、 拨付和监 管 , 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六条 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 , 具体 负责政策宣传 、 组织 申报 、评审认定 、 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 等 工 作 .
第三章 资助范围
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 日 制学历教 育正式学籍的 一 、 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.
为切实减轻贫 困地 区 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, 对列入 《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(2011 — 2020) 》所确定的连片特困地 区 涉及我省 26 个 县 (市) 和 其 他 10 个 比 照 西 部 大 开 发 政 策的 县 (市)及神农架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 一 、 二 年级在校农村学
生 (含县镇) 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. 地区名单见附件 1 .
第八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«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 目 录 (2010 年修订) » (教职成〔2010〕4 号) 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 32 个专业 , 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 料加工技术 、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 专业等 3 个专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« 全国技工 院校 专业 目 录 (2013 年修订) » (人社部 函〔2013〕55 号) 规定的农业 类所有 25 个专业 .
第九条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 在校学生的 15%确定 (扣除涉农专业学生 、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 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) .
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, 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 一 :
1. 城乡低保家庭 、特困救助家庭子女 ;
2. 孤儿 、 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 、 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 3.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;
4. 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 , 造成重大损失 , 无力负担学 费的学生 ;
5. 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 6.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
7. 三峡工 程 、 南水北调工 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; 8.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.
符合第 1 、2 条的学生 , 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 , 以及
民政部门 出具的孤残 、 烈士证件 ; 符合第 3 、4 、6 、8 条的学生 , 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; 符合第 5 、 7 条的学生 , 需分别提供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.
第十条 一 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 一 学期 国家助学金 ; 两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 一 学年 国家助学金 ; 三年制 (含) 以上中职学校学生 , 符合条件的可 以 享受第 一 、 二 学年国家助学金 .
第四章 资助资金
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 的生活费 用开支 , 现行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. 在以后年度 , 如 果国家确定的资助标准有调整 , 按新标准执行 .
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 中央 、地方按 一 定比例分
担 , 其中 : 生源地为西部地 区 的 , 分担比例为 8 ∶ 2 , 生源地为 其他地 区 的 , 分担比例为 6 ∶ 4 . 地方分担比例 : 省管学校全部 由省级财政承担 , 36 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及神农架林 区 由省与县市区按 9 ∶ 1 比例分担 , 大中城市按省与市 2 ∶ 8 比例分 担 , 市辖区按省 、 市 、 区 2 ∶ 5 ∶ 3 比例分担 , 其他县 (市 、 区 ) 按省 、 县 (市 、 区 ) 5 ∶ 5 比例分担 . 地区分类见附件 1 .
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.
省级财政 、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国家助学 金补助资金 (含提前下达预计数) 后 , 在三十 日 内按照预算级次 将预算分配下达到各地 , 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
事处 . 各地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 ,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
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 .
各市 (州) 、 县 (市 、 区 ) 要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清算工 作 , 每 年 7 月底前 , 由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组 织对国家助学金进行清算 . 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 、 省教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终核定当年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 . 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.
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政府 、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职学 校助学金 、 奖学金 ,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 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.
中职学校要开辟 “绿色通道”, 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 困 难材料的新生 , 可先办理入学手续 , 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 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, 并与其他新生同 时办理学籍注册 .
第五章 管理程序
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 , 按学期发放 . 学 校要将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(附 2 ) 及《湖北 省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》(附 3 ) 随同入学通知书 一 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. 新生和二 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 15 日 内 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, 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.
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 、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两 级评审机构 , 受理学生申请 , 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, 结合学生 日 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 , 经学校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
后确定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, 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 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 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的教育 、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、 汇总 .
中职学校对 一 年级下学期及二年级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
单 , 秋季学期在 9 月底前 、 春季学期在 3 月底前完成系统审核申 报 ; 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应及时进行系统审核申报 .
第十七条 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后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 , 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 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公示 , 接受师生 、 学生家长和社会监 督 .
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通 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. 中职学校或主管部门 的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“中职学生资助卡”. 中职学生资 助卡实行 一 人 一 卡 、 集中申领 , 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 证 , 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. 任何单位 、个人不得 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, 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
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.
第十九条
表 、 受理结果 、 度建档备查 .
第二十条
中职学校要建立专门学生资助档案 , 将学生申请 资金发放 、 资金清算等有关凭证和工 作情况分年
中职学校应通过“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
息系统”和“技工 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”, 按月完成
受助学生信息系统维护工 作 , 并确保信息准确 、 真实 . 各级 教
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中职学校填报受助学生 信息进行系统审核 .
第六章 监督检查
第二十一条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
制 , 校长是第 一 责任人 , 对学校助学工 作负主要责任 . 学校分管 领导 、 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负直接责任 . 学校要制 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 , 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 具体承办资助工 作 . 严格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 , 确保资助政策公 开透明 , 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 , 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, 确保 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 . 对责任不落实 、提供虚假信息 、骗取补 助资金等行为 , 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.
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 据 “唯 一 学籍”制度和“学籍随人走”制度严格学籍管理 , 加强学生 学籍动态监管 , 及时更新异动学生的学籍信息 , 确保学生学籍信 息客观 、 真实 、 准确 ; 同时应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, 加强 对受助学生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.
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省 属 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 . 各地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管理部门应按照“谁审批 、 谁负责”的原则 , 加强对中职学校特 别是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 , 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 名单 . 年检不合格的学校 , 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 时 , 或停止招 生整改期间 , 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.
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
围 . 各地财政 、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及中职学校要 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, 按照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» (鄂政发〔2013〕9 号) 文件精神做好相 关 工 作 . 县对所辖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. 市 (州) 对所辖县 (市 、 区 ) 中职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, 绩效评 价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、 省财政厅 .
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 、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 其 工 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 , 违反规 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 滥用职权 、 玩忽职守 、 徇私舞弊的 , 按照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 » 、 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» 、 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 » 、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 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 任 ; 涉嫌犯罪的 ,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.
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财政厅的 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, 适时对国家助学金实施监督检查 . 各级财政 、教育 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 的监督管理 , 实行专款专用 , 专账核算 , 并接受审计 、 监察部门 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. 要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 , 定期通过实地清 点 、 信件 、 电话 、 巡查等方式对受助对象 进 行 核 实 . 对 弄 虚 作
假 、 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 占 、 挪用 、 滞 留 国家助学金的行为 , 按 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» 、 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 等 有关规定 , 追究相应责任 .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、 省教育厅 、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.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 日 起施行 . 省财政厅 省教育
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 家助学金管理办法》(鄂财教发〔2015〕115 号) 同 时废止 .
附 : 1. 分地区名单
2.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.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
附 1
分 地 区 名 单
一、36 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(市、 区 ) 和神农架林区 : 郧阳 区 、 郧西县 、 竹 山县 、 竹溪县 、 房县 、 丹江 口 市 (含武 当 山 特区) 、 秭 归 县 、 长 阳 县 、 五 峰 县 、 保 康 县 、 孝 昌 县 、 大 悟 县 、 团风县 、 红安县 、 罗 田县 、 英 山 县 、 蕲春县 、 麻城市 、 恩施市 、 利川市 、 建始县 、 巴东县 、 宣恩县 、 咸丰县 、 来凤县 、 鹤峰县 、 阳新县 、 远安县 、 兴 山 县 、 当 阳市 、 南漳县 、 监利县 、 洪湖市 、
浠水县 、 崇 阳县 、 通山县 、 神农架林区 .
二、一般县 (市、 区 ) (含比照县市管理的 12 个县改区) : 江 夏 区 、 蔡甸 区 、 新洲 区 、 黄陂 区 、 大冶市 、 荆州 区 、 江陵县 、 松 滋市 、公安县 、 石首市 、 夷陵 区 、 宜都市 、枝江市 、 襄州 区 、老 河 口 市 、 枣阳市 、 宜城市 、 谷城县 、 东 宝 区 、 钟祥市 、 京 山 县 、 沙洋县 、 孝南 区 、 安陆市 、 云梦县 、 应城市 、 汉川市 、 黄州 区 、 黄梅县 、 武穴市 、 咸安 区 、 嘉鱼县 、 赤壁市 、 通城县 、 曾都 区 、
广水市 、 随县 、 仙桃市 、 天门市 、 潜江市 .
三、市 ( 州 ) 本级及市辖区 : 武汉市本级 、 黄石市本级 、 十 堰市本级 、 荆州市本级 、 宜 昌市本级 、 襄阳市本级 、 鄂州市 、 荆
门市本级 、 孝感市本级 、 黄 冈 市本级 、 咸 宁 市 本 级 、 恩 施 州 本 级 、 随州市本级 .
附 2
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
学校名称 :
学生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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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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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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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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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 业 |
□ 涉农 □ 非涉农 |
年级班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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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学
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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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成员 情 况 |
姓名 |
年龄 |
与本人 关系 |
工 作或学习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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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经济 状 况 |
户籍所在地 |
□ 农村
□ 城市 |
□ 县城
□ 县镇 |
主要 收入来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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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住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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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编 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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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人 口 总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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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 年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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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均 年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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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请 助学金的 主要理由 |
申请人签名 : 家长签名 :
年 月 日 |
班级 审核意见 |
班主任 : 签字
年 月 日 |
学校 审核意见 |
负责人 : 公章
年 月 日 |
同 级 资助部门 公示结果 |
负责人 : 公章
年 月 日 |
附 3
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
◆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
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
立 , 实施全 日 制 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, 包括公办和民办 的普通中专 、 成人中专 、 职业高中 、技 工 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 中专部 、 中等职业学校等 .
◆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
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 日 制学历教育正 式学籍的在校 一 、 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. 涉农专业范围 ,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« 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 目 录 (2010 年修订) » (教职成〔2010〕4 号) 及专业设置管理 办法等规定 , 涉农专业范围为 : 农林牧渔类所有 32 个专业 , 以
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 、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 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 3 个专业 .
六盘 山 区 、秦 巴 山 区 、 武陵山 区 、 乌蒙 山 区 、 滇桂黔石漠化
区 、 滇西边境山 区 、 大兴安岭南麓 山 区 、 燕 山 — 太行山 区 、 吕 梁 山 区 、 大别 山 区 、 罗 霄 山 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 藏 区 、 新疆南疆四地州及我省及我省 26 个县 (市) 和其他 10 个
比照西部政策的县 (市) 及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 一 、 二 年级 在校农村学生 (含县镇) 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.
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
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, 资助标准为每 生每年 2000 元 .
◆ 国家助学金申请、 审批与发放程序
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 , 按月发放 . 具体流程如下 :
① 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.
② 学生填写《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, 在新学年 开学 一 周 内 向就读学校提交 , 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 明材 料 ;
③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;
④ 有关部门 审批 , 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公示 ;
⑤ 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 资助卡 . 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 , 学生凭本人 身份证 、 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 , 方可取款 . 发卡银行不 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, 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 金中抵扣 .